在高等法院普通庭未公开的一项裁决中,在审判的第一天, Huang Liang Zhi Lim Zheng Kun (林正坤) (代表被告)成功说服高等法院普通庭的一位尊敬的法官,根据 2021 年法院规则第 9 条第 16 款赋予法院的权力,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我们的主要理由是,在被告提出友好解决的公开提议的情况下,继续审判将构成对原告附带目的的滥用程序。

法院同意我们的观点,即被告提出的友好解决方案已实质上满足了原告的所有诉求,因此审判并无实际意义。尽管原告对被告提出的友好解决方案的条款有所顾虑,但我们成功地论证了审判所能达到的目的仅限于原告的附带目的,例如,获取被告的口头证词以协助原告处理其与被告之间的其他纠纷。 

尽管原告强烈反对,但法院仍行使固有权力,对导致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诉讼程序维持保密和封存令。

引言

如果被告已在公开信函中提供了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的所有赔偿方案,原告还能坚持进行审判吗?在原定为期约六天的庭审伊始,高等法院普通庭的一名法官给出了否定的答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条件是双方必须按照被告的公开要约进行,并依据其固有管辖权确认了和解协议。

背景

原告声称,他与被告(即本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律师)签订了一份协议,根据该协议,原告将向第三方支付(且已支付)一笔款项,作为回报,原告将获得新加坡境外一块土地的权益。原告声称,被告的虚假陈述诱使他签订了该协议,而他从未获得任何土地权益。实质上,原告声称他被被告诈骗和欺骗。原告请求撤销该所谓合同。被告则否认是任何合同的当事人,并否认收到过该款项。

该诉讼程序已持续数年,并已做好开庭审理的准备。开庭前,被告多次提出和解方案。最终方案是向原告支付全部争议款项,外加判决前利息和诉讼费用,具体金额由高等法院普通庭法官评估。作为交换,被告要求原告放弃其在外国可能拥有的任何权益。原告拒绝了被告的所有提议。

 

应用程序

 被告代理律师黃良志在庭审伊始便口头申请中止审理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于和解协议已实质上给予原告其所有诉求,因此进行全面审理并无意义,反而构成滥用诉讼程序。

该论点借鉴了TMT Asia Ltd v BHP Billiton Marketing AG (Singapore Branch) [2019] SGCA 60TMT Asia Ltd v BHP Billiton Marketing AG (Singapore Branch) [2018] SGHC 228两案,这两案均认定,被告无条件地(实质上)满足原告所寻求的一切,可能会导致原告没有正当理由进行审判。

原告提出抗辩,并列举了一系列理由。这些理由包括:(a) 原告对任何土地均无任何受益权,无需将土地转让给被告;(b) 只有被告提出全额赔偿诉讼费用和判决前利息的要约才足够;(c) 被告在诉讼后期恶意提出要约;(d) 该要约附加了诸如保密义务等“附加条款”,而这些条款通常不会出现在普通法院判决中;以及 (e) 原告有权在庭审中检验被告的证词,并证明其所指控的严重欺诈行为。

决定

法院采纳了被告的核心论点。根据TMT Asia Ltd诉BHP Billiton Marketing AG(新加坡分公司)一案的判例,该和解方案满足了原告寻求的救济。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是撤销合同,如果审判胜诉,被告只需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款项作为补偿,以及法院认为适当的利息和诉讼费用。这正是和解方案所提供的。法院认为,为了获得原告想要的案件事实认定,或者确定可以通过更经济的方式解决的利息和诉讼费用,进行长达数天的审判并不符合司法公正的原则。

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双方均按照被告的提议行事。法院允许原告在被告未履行提议的情况下恢复诉讼。法官还指示其确定利息和诉讼费用的数额,并要求双方就此交换简短的书面陈述。

法院行使其固有权力,准许被告就诉讼程序提出的保密和封存令申请。此举旨在维护和解方案的保密性。保密令的另一个目的是避免和解方案原本意图达成的结果——即法院根据原告请求的救济措施,对被告作出公开判决。

一些要点

首先,被告提出全面赔偿方案即可终结案件。如果被告实质上满足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即使原告心存疑虑,法院也可以在不进行审判的情况下结案。

原告希望通过事实认定来维护自身权益,但这本身并不赋予其获得完整审判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一份经过深思熟虑的和解方案,即使在审判初期,也可能起到决定性作用,为当事人节省数天的庭审时间。

其次,法院固有的权力可以保护和解协议的保密性。即使有人反对公开审判,法院也会封存诉讼程序。对于重视隐私的当事人而言,保密性本身就可以作为和解协议的一部分得到保障。

第三,为其他目的而坚持的诉讼请求可被驳回。一旦被告实质上提供了所有请求的救济,原告若坚持审判主要是为了获取调查结果或口头证词以用于其他争议,则可能构成滥用法院程序。法院可根据2021年《法院规则》第9条第16款驳回该诉讼请求,而非允许其被用于此目的。

我们如何帮助

本律所专长于处理复杂的商业纠纷,代表原告和被告,从策略制定、中间申请到庭审和上诉,全程提供法律服务。我们致力于通过精心设计的和解方案、驳回诉讼的申请以及保护和解协议保密性的命令,帮助诉讼高效结案。如果您正面临此类纠纷,欢迎联系我们进行保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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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 Liang Zhi

董事总经理兼首席争议律师

Lim Zheng Kun (林正坤)

董事兼争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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