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Zhou Qi Zhi成功说服高等法院普通庭解除了一项马瑞瓦(冻结)禁令法院同意我们的观点,即原告未能证明被告存在转移资产以阻挠判决执行的实际风险。这是因为资产申报表仅披露被告截至申报日期的资产,并不要求其对先前持有的款项作出解释。法院也同意我们的观点,即正常的商业行为,例如在诉讼开始前就已上市销售的商业地产,属于合法交易,而非转移资产的证据。

HC/SUM 1956/2026(未公开报道),由李秀健法官于2026年8月17日审理。

 

引言

马瑞瓦禁令是民事诉讼中的“核武器”之一(参见Bouvier, Yves Charles Edgar and another v Accent Delight International Ltd and another and another appeal [2015] SGCA 45 (“Bouvier”) at [1]),只有在原告证明其案件事实充分且存在被告转移资产以阻挠判决执行的切实风险时,才能获得该禁令(参见Bouvier at [36])。在本案中,李秀健法官撤销了先前针对三名被告获得的马瑞瓦禁令,重申必须以确凿证据证明存在转移资产的切实风险,而无法解释的过往支出和普通的商业交易本身并不足以构成这一门槛。

 

背景

原告已获得针对三名被告的马瑞瓦禁令。被告申请撤销该禁令,原告对此提出异议,并援引三项理由,称这些理由表明存在实际的财产转移风险:(1)被告在资产披露方面缺乏坦诚,包括禁令生效前收到的资金;(2)被告正在推销出售一处商业地产(“该地产”);以及(3)被告将营业收入转移至另一家公司,其中一名被告在该公司拥有受益权。



决定

尊敬的法庭解除了禁令,认为不存在财产流失的实际风险。
首先,关于信息披露,法官认定资产申报表旨在披露答辩人截至申报之日所拥有的资产。它并非历史账目,答辩人没有义务解释其先前拥有但现已不再拥有的款项。

其次,关于涉案房产,法庭采纳了被告的证据,即该房产在诉讼提起前就已经挂牌出售。原告的证据仅限于传票送达四天后刊登的一则广告,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这是该房产首次挂牌出售。因此,原告关于出售是针对诉讼的回应这一前提不成立。
第三,关于涉嫌将资金转移至另一商业实体一事,法官认为被告已作出充分解释。被告辩称,由于禁令导致其银行账户被冻结,因此应付给第三被告的款项被支付到了另一商业实体的银行账户。

因此,禁令被解除,原告需承担20,000新加坡元(全部费用)的诉讼费用。

 

关键点

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存在挥霍的真正风险;没有其他证据,仅凭无法解释的过去支出和普通的商业交易,不足以构成申请马瑞瓦禁令的理由。


评论

首先,资产证明书仅反映其出具之日的情况。如果答辩人不再持有其曾经拥有的款项,则其无需解释这些款项的去向以对抗冻结令;此类漏洞应在交叉询问中进行适当调查,其本身并不构成资产转移的实际风险。

其次,时机和举证责任至关重要。如果原告声称出售或转让是对诉讼的回应,则必须提供证据支持这一说法。在传票发出后不久出现的广告,如果没有证据表明该资产此前未在市场上流通,则无法证明任何事实。被告人被起诉并不意味着其有义务停止其善意且事先已计划好的交易。

第三,被告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账户冻结后为履行现有合同而采取的措施通常是合法的。对这类措施感到不安的索赔人应寻求适当的例外条款,而不是将持续交易视为资产转移。与布维尔案的判例一致,与资产转移风险无关的欺诈指控对分析并无助益。

这项决定提醒我们,冻结令针对的是资产被挥霍的风险,而不是被告资产是否充足,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这种风险,冻结令将被解除。

另见:

暂且搁置一项全球性的马瑞瓦禁令: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诉其一名前高管

资产保护与追偿

商业纠纷

Zhou Qi Zhi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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