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Djony Gunawan诉Christina Lesmana案[2026] SGHC 112中,Huang Liang Zhi、He Fang、Zhou Qi Zhi和Wang Zheng Yuan代表答辩人成功申请驳回了原告第四次提出的变更共同持有财产受益所有权的申请。法院认为,诉讼当事人不能仅仅通过将相同的基本事实重新定义为新的诉讼理由来规避既判力原则。如果所依据的实质性事实相同,不同的法律定性并不能使诉讼请求免于被驳回——而且,与先前未经上诉的判决条款相冲突的诉讼请求很容易被视为对该判决的间接攻击。
引言
家庭纠纷有时会旷日持久。本案已持续十年之久。在Djony Gunawan 诉 Christina Lesmana [2026] SGHC 112 一案中,Andre Maniam 法官审理了前夫在两次一审和上诉中均败诉后,是否还能再次提出申请,质疑其前妻对某处房产的受益权。
背景
古纳万先生和莱斯玛娜女士于1995年至2013年间结婚。自2009年起,他们共同拥有一处新加坡房产。尽管古纳万先生在2007年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他同意在交易完成前将莱斯玛娜女士的名字添加到产权证上。法院认定存在有利于莱斯玛娜女士的推定。
自2016年以来,莱斯玛娜女士在海景房产中的权益问题已在法庭上争论不下十次。 2021年,莱斯玛娜女士提起诉讼,要求出售该房产并获得一半的收益。古纳万先生则提出交叉申请,要求法院宣告该房产的所有权归其一人所有。2023年,法院裁定,莱斯玛娜女士被无偿地添加到产权证书中,意味着她所拥有的海景房产50%的权益属于赠与(适用赠与推定原则),并下令出售该房产,判令莱斯玛娜女士获得一半的收益(如果古纳万先生希望购买莱斯玛娜女士的权益,则判令莱斯玛娜女士获得市场价值的50%)。2024年,古纳万先生提起上诉,但败诉。
2025年9月,古纳万先生提交了一份新的申请。他依据的是一份据称是2018年的“和解协议”——这份文件他之前在诉讼中也曾使用过——但现在被重新包装成一份可独立执行的合同,要求莱斯玛娜女士放弃她的权益。
决定
法院驳回了该项新的申请,认定其因既判力原则而无效,理由包括诉讼原因禁止反言、争议事项禁止反言以及滥用诉讼程序。此外,法院还认定该申请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还责令古纳万先生承担因滥用诉讼程序而产生的赔偿费用。
滥用诉讼程序的情况显而易见:新申请中寻求的救济与先前判决中关于出售房产的条款完全不符。在庭审中,当被直接问及此事时,古纳万先生承认,如果他的新申请获得批准,他前妻根据先前判决享有的权利将不复存在。他确认,在法院看来,这构成对一项终局且不可上诉判决的间接攻击。
关于诉讼因由禁止反言,法院适用的原则是,重要的是诉讼当事人所依赖的实质性事实,而不是他后来赋予这些事实的法律标签。古纳万先生在两轮诉讼中都依赖同一份2018年的文件——第一次将其作为确认其前妻不享有任何受益权的文件,第二次则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合同义务。这是同一个实质性事实被赋予了两种不同的标签,但这不足以使其免于禁止反言的约束。
关于既判力原则,法院认定,在法院下令出售海景房产并判令莱斯玛娜女士获得50%的售房款时,各方目前在海景房产中的受益权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古纳万先生试图强制执行合同义务以改变共同受益所有权的事实,但为时已晚。
无论如何,既判力原则的扩展适用。古纳万先生曾在之前的诉讼中提出过所谓的和解协议,当时他显然可以选择强制执行该协议,或者就莱斯玛娜女士的任何违约行为提起诉讼。但他并没有这样做。
法院还认定该申请已超过时效。即使就古纳万先生自身而言,任何违反2018年协议的行为也远远超出新加坡六年合同索赔时效——这一结论得到了可追溯至2016年的相关诉讼证据的进一步佐证。
| 关键点 根据既判力原则,对同一事实使用不同的法律名称是不允许的。 |
评论
首先,终局性至关重要。法院会超越法律条文,探究基本事实是否已被裁定,尤其是在先前的判决已经对同一关系或资产作出规定的情况下。败诉方不能通过提出新的诉讼理由,就相同的事实再次提起诉讼,从而获得第二次机会。
其次,法院将仔细审查新提出的救济请求是否与先前法院命令的条款直接冲突。在本案中,这一点最为明显:新申请试图使古纳万先生成为唯一受益所有人,从而阻止海景房产的出售,而先前的判决已下令出售该房产。直接冲突是构成非法间接攻击的有力证据。
第三,未明确规定履行时间的合同并非无限期有效。如果没有约定履行日期,法律推定履行义务应在合理时间内履行,诉讼时效自此开始计算。诉讼当事人并非总能以后续行为作为时效的触发条件。
本案对家庭、财产和商业诉讼当事人均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即法律名称的变更并不等同于案件本身的变更。法院将维护已作出判决的终局性。
您可以在这里查看判决书。

Huang Liang Zhi
常务董事

He Fang
主管

Zhou Qi Zhi
副主任

Wang Zheng Yuan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