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秀丽诉TYC投资私人有限公司及其他公司及另一方上诉 [2015] 5 SLR 409
1. 引言
我们代表陈秀丽女士(“JC”)处理了涉及TYC投资私人有限公司(“TYC”)的案件。TYC是一家家族控股公司。TYC有两位董事,分别是郑亨利(“HT”)和JC,分别持有TYC 46%和44%的投票权。剩余10%的投票权由子女持有,其中5%由其子Michael持有。
2。 背景
2012年HT和JC离婚后,双方签订了多项协议作为离婚协议的一部分。TYC是其中一项协议的当事方。
此外,HT和JC还就TYC的付款凭证系统达成一致,根据该协议,除非另一方签署了批准凭证,否则HT和JC均不得从TYC的银行账户签发支票(“付款条款”)。该付款条款规定:
TYC未来所有款项均采用付款凭证系统。除非另一方已签署付款凭证表示同意,否则[HT]和[JC]均不会在TYC的银行账户上签署支票。
随后,JC援引付款条款拒绝批准TYC的某些付款,包括支付给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KPMG Services Pte Ltd)的咨询服务费用。HT随后自行支付了这些款项,之后要求偿还。JC未批准偿还。HT召开了一次特别股东大会(“EGM”)以批准偿还。
在特别股东大会上,HT 和 Michael(两人均拥有特别股东大会 51% 的投票权)通过了以下决议:
(a)批准HT的报销;
(b)授权 HT 单方面签署支票和凭证,代表 TYC 进行付款;
(c)使TYC能够委任律师并对JC提起各种法律诉讼,包括宣布TYC的股东在董事会陷入僵局时拥有批准付款的保留管理权;
(d)以及其他。
3. 结论
Chan Siew Lee 诉 TYC Investment Pte Ltd 及其他被告上诉案[2015] 5 SLR 409,该案由上诉法院审理,涉及一个新颖且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即当董事会陷入僵局时,股东拥有哪些(如果有的话)储备管理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