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诉米亚·马尼克案 [2022] SGCA 73

1。 概观

如果多名犯罪者袭击受害者,但只有一名犯罪者造成致命伤,那么其他犯罪者(未造成致命伤者)何时也应承担谋杀罪的责任?共同犯罪意图法(《刑法典》第34条)如何与《刑法典》第300(c)条规定的谋杀罪相互作用,可以说是刑法中的经典问题之一,也是“公共检察官诉米亚·马尼克及另一上诉案和另一事项[2022] SGCA 73 ” (“米亚·马尼克案”)所关注的问题。

米亚·马尼克案是继公诉人诉阿兹林·宾特·阿鲁朱纳及其他上诉案[2022] SGCA 52(“阿兹林案”)之后,首例涉及谋杀和共同犯罪意图的案件。2022年11月11日,上诉法院驳回了检方的上诉,维持了马尼克300(c)项谋杀罪名的无罪判决。

Manik 的代表为Jin Xin LLP 的Jin Xin、Choi Jing Yen 和Ng Yuan Siang。总检察长办公室的代表是民进党 Kumaresan Gohulabalan、Andre Chong 和 Grace Chua。

2. 阿兹林案——近期对共同犯罪意图和谋杀罪法律的澄清

今年早些时候,阿兹林上诉法院明确指出,就共同意图的第300(c)条谋杀罪而言,一个关键的考虑因素是双方的共同意图是什么:

  • 在同一犯罪案件中,如果所有犯罪嫌疑人意图实施同一犯罪行为,控方只需证明致命伤是犯罪嫌疑人共同的意图,并分别证明该致命伤在通常情况下足以致人死亡。这被称为“维尔萨·辛格检验”。
  • 在双重犯罪情况下,如果犯罪者意图实施某种行为,但在实施过程中,其中一名犯罪者做了其他犯罪者无意做的事情,控方必须证明其他犯罪者仍然意图造成足以在自然情况下导致死亡的伤口(“第 300(c) 条款伤害这就是所谓的“丹尼尔·维杰”测试。

3. 米亚·马尼克案及以下判决的主要事实

2016年末,马尼克是控制大士南1道一处地块走私香烟销售的团伙成员之一。“阿齐兹”和“米托”也是该团伙的成员。2016年9月24日晚,马尼克的团伙与另一个争夺该地块控制权的团伙发生冲突。最终,马尼克、阿齐兹和米托袭击了敌对团伙成员蒙希·阿卜杜勒·拉希姆(“受害者”)。

三名男子趁受害者倒地挣扎踢打时对其进行袭击。大约九秒钟后,受害者起身逃离袭击者。三名男子朝相反方向逃跑,马尼克最先离开。受害者设法跑出一段距离并拨打了报警电话,但最终因左腿上的伤口严重到足以致命(“致命伤”)而死亡。

马尼克因违反《刑法》第300(c)条(“主要指控”)而受审。作为替代方案,检方指控马尼克违反《刑法》第300(c)条和第34条(“共同犯罪指控”)。

在下级法院,尊敬的法官瓦莱丽·蒂安(“审判法官”)认定,除其他事项外,有合理理由怀疑马尼克是造成致命伤害的人。因此,她宣告马尼克无罪,免除其主要指控。

关于共同犯罪意图指控,审理法官并未明确指出所涉事件是单一犯罪还是双重犯罪。在阿兹林案作出澄清之前,这一认定的重要性并未得到充分认识。

审判法官认为,关键在于是否存在造成特定致命伤害的共同意图,而无需确定是谁实施了致命伤害,只要法院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地推断出参与者具有必要的共同意图即可。她还认定,适用的检验标准是丹尼尔·维杰检验标准。换言之,必须证明各方具有造成《美国法典》第300(c)条所列伤害的共同意图。

尊敬的法官认为,根据案情来看,袭击者并非共同意图造成《刑事诉讼法》第300(c)条所指的伤害。因此,她宣告马尼克共同意图伤害罪名不成立。然而,她认定有明确证据表明袭击者意图对受害人造成严重伤害。

因此,马尼克被判犯有《刑法》第 326 条和第 34 条规定的罪行,并被判处 15 年监禁和 15 下鞭刑。

4. 对无罪判决的上诉

在 2020 年第 16 号刑事上诉案中,检方对马尼克共同犯罪指控的无罪判决提出上诉,但没有对主要指控的无罪判决提出上诉。

鉴于最近在阿兹林案中作出的澄清,检方在上诉中辩称,尊敬的审判法官一定认为此案是一起单一犯罪事件,因为她发现所有三名袭击者都参与了犯罪活动,以相同的方式袭击了受害者,使用的武器也足以造成所造成的伤害,并且是出于共同的意图,而马尼克或阿齐兹直接造成了致命伤害。

检方认为,审判法官因此错误地将丹尼尔·维杰测试应用于本案,如果审判法官采用维尔萨·辛格测试,其事实认定将满足共同意图的要求,从而使马尼克因共同意图罪被定罪。

辩方认为,审判法官的调查结果隐含着 2016 年 9 月 24 日晚发生的事件属于双重犯罪情况,虽然单一犯罪和双重犯罪情况之间的界限可能很模糊,但本案中的区别是清晰明确的。

辩方指出,马尼克是共犯,证据显示,一名主犯的犯罪程度明显高于其他共犯。辩方还指出,马尼克没有动机或动机对受害人造成《1988年刑事诉讼法》第300(c)条规定的伤害;袭击持续时间短,并非针对受害人的脆弱部位;受害人逃跑时,袭击者并未追赶,马尼克是第一个离开的。

5. 结论

上诉法院在详细研究了原审法官的判决理由后,认为原审法官显然将此案视为双重犯罪案件。主要罪行是造成危及生命的严重伤害,而附带罪行是造成《刑法》第300(c)条所规定的伤害。

我们承认,造成《刑法》第300(c)条所列伤害的意图与造成危及生命的严重伤害的意图之间界限模糊。抢劫与强奸、入室盗窃与谋杀等罪行之间的界限当然要清晰得多,也更容易界定。然而,即便区别仅在于程度上的差异,我们面前的这些罪行仍然是不同的罪行。

因此,上诉法院认定原审法官适用丹尼尔·维杰检验标准是正确的。检方针对马尼克无罪判决的上诉被驳回。马尼克针对量刑的上诉也被上诉法院驳回。

您可以通过此链接阅读上诉法院的完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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